后房子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女子的名下。请问男方父母要求合理吗?撤销该协议处理男方父母财产的部分吗?
更新时间:2012-05-20 07:06:27
问题描述:
2002年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在农村举行了婚理。当时有房子三间,由男方父母出资修建共同居住。婚后,由双方及其男方父母出资在城里又购买了房子,当时三方口头约定男方父母出资以后有权居住该房。后房子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女子的名下。2008年由于女方在外,男方在监护人一栏签名后并领取了房产证。2010年双方不合想离婚,女方以死相威胁要求男方签订离婚协议,男方怕闹出人命,在男方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双方于2010年按女方事先准备好协议签订了离婚协议,并要求一起去婚姻登记处领取离婚证。协议约定有监护权谁就有权居住该房,如果再婚,不能带再婚配偶居住。事后当男方父母知道此时很气愤,认为双方无权处理父母哪一部分财产。因为男方父母一直帮带着小孩,居住在该房,也就没追究此事。2012年,女方不知从哪弄的钱在她居住地重卖房。以带女儿去外玩为由欺骗男方父母,把9岁女儿转学在她处上学。之后就向法院申请到监护权。男方在这段时间再婚,配偶住在女方娘家。男方父母仍在该房住。现在女方要求保管女儿财产,不要男方父母居住。请问男方父母要求合理吗?可以现在向法院申请变更,撤销该协议处理男方父母财产的部分吗?诉讼时效过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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