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了联营协议,请问我们需要赔偿这么多金额吗?而后过了一段时间,请问他们这个要求在法律上
更新时间:2012-05-18 15:44:33
问题描述:
原告为超市,被告为超市内专柜,双方签订了联营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的营业款项由原告的收银台统一收取,再按月结算,原告按被告的销售价款的比例收费,被告不得私自收款或场外交易,同时,协议的第八条3项约定:“乙方同意使用甲方的收银单据,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销售所得货款一律送甲方指定的收银台点收,乙方保证不会私下收受货款……如有违反,乙方自负一切法律责任,应向甲方支付上述事项下零售金额的二十倍且不低于人民币伍仟元的金额为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而被告于2012年1月1日私下收取了某顾客货款450元,1月11日私下收取某顾客260元……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与原告解除联营协议并立即搬出超市;
2、判令被告支付14200元;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我方并没有私下收取那450元,我们只是晚了几分钟交那笔款项,有电脑小票,但电脑小票在每月结账的时候又给了超市方。请问我们需要赔偿这么多金额吗?需要搬出超市吗?他们合同上那项二十倍的违约金是否合法?
而后他们又增加了诉讼请求,因为我方与超市方发生冲突,致使我方孕妇和超市方发生冲突,孕妇被送入医院住院并打了三天的保胎的点滴,由于超市方不愿意去医院探望,亦不愿意来医院交医药费,我方家人就强烈要求对方来医院交了医药费,而后过了一段时间,超市方告我方上法庭,说我方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行要求超市方给予3000元所谓的医药费超市方认为没有损害其身体健康,其要求的3000元医药费与事实不符,也不是超市方自愿给付的,所以要求我方予以退回。请问他们这个要求在法律上是否合理?我们能否胜算?
我们是先一天发生冲突,第二天超市方就到当地法院去立案了。
谢谢给我们刚毕业出来创业的农村大学生一点帮助!!由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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