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派遗制员工,请问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在与我们续签,我应该按什么标准要求补偿
更新时间:2012-05-18 07:34:32
问题描述:
我在一国企工作十年了,在02年参加工作,但在07年我们在签定劳动合同时就显示为与派遗公司签定了,12年由于公司改制我所以的部门被转移到省公司统一管理,现单位要求我们主动辞职,如果主动辞职的话将按每个一个月的工资补偿,如果不主动辞职的话,就要将我们转到营销岗位,这与我们合同上所签的岗位不同,我们的合同到12年12月31日即将到期,单位说如12月份进行一次考试和营销岗的绩效成绩决定留取若干名,其它人每人只能多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请问如果我们在年底合同到期考试后单位不再与我们签合同,我们应按什么标准拿补偿金,且对于工作满十年的问题,单位说是需要和一个单位十年才算,说我们和劳务派遗公司签定合同不到十年,这种说法对吗,另外如果合同到期如果我们不再与用工单位续签合同,我们应该得到什样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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