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哺乳期离职问题
更新时间:2012-05-15 09:59:12
问题描述:
1、 本人于2004年4月6日入职**限公司”,后更名为**有限公司),后任职财务部会计(副部长级)
2、 本人于2011年3月怀孕,于2011年11月1日产下一子,后产假期于2012年3月30日结束时去本人单位报到,单位领导(财务部经理)就让人事部经理直接告知我,要将我从职能部门(财务部)调到店面认职店面总收银,后没有与我协商一致,就将我的名字调到昆明小花园店,我的哺乳期是截止到2012年10月31日结束
3、 在职能部门的工作时间是周一至周六9:00-12:00;13:30-18:00,每周周日休息一天,店面的工作时间分早晚班且上班期间无休息时间,因为人员紧张,吃饭时间需要在收银台上吃,边吃边收银,每周也可调休一天,但不一定在周末,且如果是在周末上班,上班时间还需要提前1小时到岗,我也没有签调岗同意书。
4、 我一气之下,在2012年4月2日写了辞职信给人事部(内容是本人于2012年4月2日向公司申请辞职,望批准),后人事部说我自己辞职的我也不能去领失业保险金。
5、 我想请问的是,我的这个事情能否申请仲裁请求**公司对我进行赔偿,(我在其公司工作了8年,按每年赔偿二个月的工资),同时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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