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房地产专业律师
更新时间:2012-05-11 16:06:33
问题描述:
A公司为机电工程劳务发包人,B公司为劳务承包人,本人为B公司的转承包人即实际施工人,A公司施欠B公司数百万工程款(已审),B公司无法支付给本人,如果起诉A与B,是否适用法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解释中的发包人能否理解为劳务发包人A?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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