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土地合同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12-05-10 20:20:26
问题描述:
本村村民**于1995年2月1日承包本村村南墙壕地三亩地,自己栽植果树。当时的价格是357元每亩,每年总计1124元,该合同已履行九年,2003年乙方长子***被村委会批准建房五间,宅基地选址在乙方果园北头。由于承包面积减少,加之近几年果品价格低弥,及诸多原因订立此补充协议。一、因乙方**将此果园转给长子***,至此该果园的承包人为***,以后由***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一切权力与义务。二、***宅基地占地面积1.85亩,核减后实际面积1.15亩,三、解除原合同第6条所规定的违约责任。(1、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责任必须向对方偿付未履行年限总承包费20%的违约金,2,、乙方如将已载好的果树退果还耕,甲方除追回以前优惠的15%外,并按乙方违约收违约金。)四、此补充协议具有与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原合同其他条款仍然有效,不予变更,继续履行。]2004年8月1日。此合同订立不久,村委会私自将承包地卖出,经家人据理力争,又回到自己手中,今年村委会收有合同地的承包费,我家去交承包费,村主任拒收,说留作宅基地用地,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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