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同意:3.如果原告离婚后将其他人的户口迁入现户籍所在地,5.怎样做能够得到原告的赔偿?
更新时间:2012-05-11 11:13:07
问题描述:
我方(被告)
离婚不同意:
1. 身体隐瞒不存在
年轻时身体瘦小,瘦弱,从外型上无法隐瞒,婚前一看便知身体情况,而且都如实告诉,当时两人感情好,大家很投缘,他一再表示对身体缺陷不计较。
2. 婚前婚后夫妻生活正常
婚前婚后夫妻生活正常, 他对我非常了解,一再表示不在乎,婚后夫妻生活很正常,89年生有一女。
3. 分居年数不长
因为家中住房环境不好,近2年才居住在外,偶然回家,分居年数不长,期间一直有夫妻生活
4. 原告对家庭不闻不问
对家庭,妻子,女儿不闻不问,没有尽到丈夫,父亲的责任。尽管我身体不好,我对家庭尽心尽力,将女儿抚养长大。
5. 被告同意离婚不是事实
如果同意离婚,我方要求
1. 要求原告户口迁出现户籍所在地,迁至顺昌路。
2. 要求原告补偿多年抚养女儿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25万元人民币。
原告 起诉状
原告与被告婚前经被告姑妈介绍认识,双方接触了解较少,与1985年1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方得知被告婚前隐瞒患有严重先天性心脏房缺事实,并且严重影响夫妻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严,导致婚后十几年长期分居,没有夫妻生活,使原告精神心理受到严重重大痛苦创伤和折磨,双方性格不和感情彻底破裂,我与被告对离婚一事协商多次,被告多次同意(提示要求等女儿抚养成年再离婚), 先女儿已大学毕业并且工作,恳请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问题:
1. 我方答辩书是否能驳倒原告观点,有什么可以补充的内容?
2. 最终希望原告迁离户口所在地,应怎么做?
3. 如果原告离婚后将其他人的户口迁入现户籍所在地,怎么办?
4. 目前我们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或证据。
5. 怎样做能够得到原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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