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杀人案件
更新时间:2012-05-02 22:17:24
问题描述:
2004年被害人因被xx的侄子打过。当碰见xx人时便问xx为何打他。xx见状就跑。同时打电话告诉正在打麻将的xx人的叔叔。听后xx人的叔叔立刻对在场的打麻将等人说;打架啦,拿家伙走。很快准备干仗的这伙人来到现场,堵住被害人就是一顿打杀。当场致被害人头部5处受伤(公安却失职没有对头部进行解剖)胸部及腹部后腰共3刀,其中2刀是致命伤,一刀刺入心脏,一刀刺入肝脏,铁锹选择的部位也是要害部位所打的。行凶后罪犯全部逃离现场,致被害人暴死在街头。有一个用刀行凶的罪犯逃逸8年后自首。此案现在在区人民检察院。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他现在定性的是故意伤害致死。请问是否可以定性是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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