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润分配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2-05-02 22:50:05
问题描述:
根据《公司法》的司法解释:法律规定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当先用于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然后才能分配给公司的股东,以保持公司资本的稳定性,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假如有限责任公司年初有盈余,当年1-9月亏损,亏损额超过了期初的盈余。在10月份做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对期初的利润进行分配,将期初利润全部支付给股东。
这个决定是否有效?有没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中所说的弥补亏损是否包括用以前年度盈利弥补当年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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