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津贴的补偿
更新时间:2012-04-30 06:18:32
问题描述:
我原在部队因战负伤致残,被鉴定为七级伤残,荣立三等功,回地方工作后,于九八年下岗,公司于二00七年改制,对职工进行一次性安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到用人单位后,因旧伤复发,企业在改制时,当事人应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现被劳动能力专家鉴定为六级伤残,当事人在九八年至二00七年期间,单位沒有发过工资和任何待遇,1;请问我在这期间能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的补偿?如果能享受,法律是按原军残七级认定还是按改制时鉴定的六级伤残认定?2;如果经过劳仲裁,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3;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具不具备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调整范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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