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能定故意杀人吗
更新时间:2012-04-29 12:07:54
问题描述:
您好:我老公于2011年4月1日和我吵架去派出所投案自首说自己几年前杀人了,但他公诉的和卷综上不一样,他说掐被害人的脖子用警匕捅了被害人五六刀,可卷宗上记载被害人的脖子没又掐的痕迹,而且身上是十七刀,用的是单刃刀,而且他说他进屋看见被害人扒在地上旁边什么都没有,可是现场被害人趴在地上,旁边伴有呕吐物,我老公公诉的和卷宗上没有符合一样的地方,可是案发现场有我老公一枚指纹,在柜子上,我老公说当年他看见这家门半开着,想进屋偷东西,看见被害人已经被害了,于是翻了一下柜子和床由于害怕就走了,也没有报警,就这样于2011年11月1日开庭两个半月没有宣判,于2012年2月13日又开庭到现在还没有宣判,案发现场就是有我老公一枚指纹,其余的什么也没附上,有指纹证明他去过案发现场,也不能证明他实施了杀人行为,像这种情况能定为故意杀人吗?多长时间判决能下来?能不能不判了长期关押呢?有的说除非真凶抓到能放我老公,可是,案子都九年了公安机关都没破,我们家属上哪找真凶啊,现在这种情况家属需要做什么?上哪去找呢?用不用上访呢?麻烦律师帮帮忙,出出主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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