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审的两次判决和终审的判决对吗?办理产权登记吗?
更新时间:2012-04-24 09:11:43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本人经中介撮合,买了一所九十年代初的旧房子,遇到了怪事。
签约时卖主说有产权登记,只是遗失了产权证。于是协议约定:押下4万元尾款,卖方包办两证过户。双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后,房价上涨,卖主意欲悔约,一直不配合办理过户。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请卖主“履行协议,将房屋过户”。
法院受理此案,查封了卖主的房产证,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庭审时,对方律师出示城建局的白纸证明,说该房屋是违章建筑,合同无效。法官未当庭宣判。时隔三月房管局也出示证明,说该房无登记。法官以卖主没有房产证为由判决:“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6项之规定,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对合同效力未作出认定。
起诉前我到房管局查看过卖主的房产证,庭审后我再去房管局查,奇怪的是,我原来看到过的、法院查封时确认过的房产证,莫名其妙的蒸发了,消失得无影无踪。
此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守约人败诉,违约人胜诉,打破了“契约应严守”的道德规则,败坏了公序良俗。我不服判决,上诉,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因无非是一审的《裁定书》和《判决书》存在自相矛盾。
重审时,法官查到了卖主有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仍然没有查到。法院为规避自相矛盾,撤销保全裁定,判决又与原审相同。
对一审判决,我已感愕然;对重审判决,我更是无语。?
我不服判决,再上诉,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请问,一审的两次判决和终审的判决对吗?(就算卖主真的没有房产证,二审法院也只能从程序上驳回起诉,不能从实体上剥夺我的债权请求权和胜诉权。)如果卖主确实未办理权属于登记,又怠于补办报批手续,我可以行使代位权,要求由我补办许可审批手续,办理产权登记吗?
我现在究竟该怎么办?请求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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