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
更新时间:2012-04-15 13:23:57
问题描述:
我2002年进入A企业工作,直至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A企业才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养老保险,在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2009年又与A企业和劳务公司签订2次2年的劳务合同。
问题:1.我可否要求A企业补缴我从2002年到2008年的养老保险?
2.A公司人事部门说我劳动关系在劳务公司,只能通过劳务公司给我补缴之前的,按照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只能给我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给我补缴?那我之前2002年-2004年这段时间就没用了么?
3.现在通过咨询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注册成立是2005年5月,劳务公司说补缴也只能补缴到2005年5月,在这之前的劳务公司补不起来!单位如何补偿我2002年至2005年这期间的未缴纳的养老保险呢?
事情大致情况是这样的,请有过相关复杂案件处理经验的律师给予指点?诚盼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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