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以实物出资,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是否合法?是否合法
更新时间:2012-04-10 22:05:06
问题描述: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有限公司(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作价20万;丁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任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该公司唯一赢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保健品公司,后股东乙将其股份权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公司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贷款达400万 问:1.饮料公司组建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合法,为什么;2.饮料公司分出保健品公司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行为?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3.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法?4.乙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5.A银行起诉追讨100万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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