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定性以及证据
更新时间:2012-04-10 21:22:05
问题描述: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在1个月前开车将一路人刮倒,现场下车搀扶到路旁,和行人交流发现并无大问题后,让行人记住我的车牌号和联系方式后驾车离开,3月3日发生的事情,对方3月7日到交警部门把我给告了,并且不承认我有给他留联系方式,现在无证据证明我给他留过联系方式,也没有事故现场。现在对方和我私下调解要的价钱太高,并且对方现在没事在家, 当时我在一个很窄的小巷子里对方和他朋友,我可以向法院说那种路况如果对方不让我走是不可能走掉的,巷子里十分堵,车速上不了10KM,这理由法院会接受吗? 而且现在对方并无问题,我当时也有询问这个可以构成肇事逃逸吗? 如果构成肇事逃逸,打官司最严重会判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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