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场安置的五七、五八年下放人员离退休后增加离退休费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2-03-25 14:42:21
问题描述:
关于留场安置的五七、五八年下放人员 离退休后增加离退休费的复函
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你办赣垦办字〔2007〕98号函收悉。根据赣发〔1986〕17号第三点第(4)条:“下放干部离退休时,一律享受行政干部应有的政治、物质生活待遇,工资按行政干部工资系列套改,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的规定,同意留场安置的五七、五八年下放人员按照赣府厅发〔2006〕56号文件规定增加离退休费,并按规定享受机关同类人员物质生活待遇。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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