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更新时间:2012-03-26 10:57:10
问题描述:
我是昌盛小区“大众理发店”经营户张x,我于2011年3月1日xx
市房管所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租期为一年,2012年2月28日到期,当时答应一年一签到期再可续签,我为了能长期经营,将理发店粉刷装修一新,购置了很多使用设施,总共投资3万多元,今年2月28日合同到期,我提出续签,当时房管所主管房屋工作人员人员口头同意续签合同,说现管理合同的人不在,叫我过后来续签就是,我就将3月份的房租交了开始继续经营。
3月22号房管所下发通知要将房屋收回,说另做他用终止合同,我就开始四处找房直到现在也没找到合适可搬迁的房子。
2012年3月24日下午在房管局召开的昌盛小区各租房商户协商会,具体协商搬迁经营户的补偿易事,现其他人都已不同程度给了一定数额的补偿。唯独没有我的补偿,实在是太不公平了。
理由一:按照合同约定一方要提出解除合同应在一个月之前预先告知对方,也就是说2012年2月28日合同到期,应在1月底左右就应通知我,终止下一期的续签合同。
理由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解释: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仍继续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出租人亦不反对;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而出租人也接受了。当事人有此行为即可以推定双方有继续租赁关系的意向,租赁期限视为更新。3月初我的合同到期后,我当时就找了房管所的管理租房的工作人员,答应续签,按照法律规定口头合同也为约定合同,按照以上法律规定,新的租期就算开始,3月份收讫的房租费收据可作为应证。
理由三:同为一栋楼的租户有的补偿5万、有的2.5万,麻将馆还剩两个月的租期就可以补偿到2.5万元,这是根据什么来补偿的?为什么就没有我的损失补偿,我的合同也视为已履行合同,为什么就得不到补偿?难道他们有损失我就没损失吗?
我们夫妻都是下岗失业人员,就靠着这个店在维持着生计,目前唯一生活的路也眼看着断了,为什么一样的情况,就不做同样对待呢?太失于公平了吧!恳求房管局领导能够于合理公平解决我店搬迁损失补偿,能使我有一个心灵的安抚,否则我是无法搬走的。咨询能否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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