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违法?工作时间为综合工时制,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具体标准?
更新时间:2012-03-23 12:27:49
问题描述:
我是去年进入天津港某公司任指挥手一职。工资在保底基础上实行计件制。当时约定实习期为3个月。合同在12月底签的,但只有一份在公司,我并没有。请问此合同是否有效?上班为轮到制,每班为12小时。白班后修24小时,夜班后修48小时。48小时公司定位公休期。期间可能加班,加夜班休息时间已不足8小时,请问是否违法?工作时间为综合工时制,每月依16个班计算为192小时,是否超出法律范围?依上3点,我是否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有违约金和要赔付公司损失,劳动法中是否有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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