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后被解雇佣,有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2-03-21 13:38:37
问题描述:
11月27日和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当时也不知写了一些什么,反正公司劳动章程上好像说是三个月试用期。因为我这里没有合同,不知是公司没给我还是我自已弄丢了,不记得了。
2月27日满三个月后,公司要我提交转正申请单,恰好领导发现我上个月经常不打卡,我让公司同事证明了我忘记打卡,然后有一个德国客户说我不熟悉他的产品,希望让原来的同事跟进他的单。所以领导不给我转正,让延后我的试用期,但也只是口头说说,没有书面签订,我不知道是在我原来的合同上改,还是公司怎么处理延期问题的。但现在是3月21日了,领导问我有什么想法,我说我工作不在状态,你们说怎么办就怎么办吧。我说我想3月30日就领职。领导也同意了,还说要我把他们交代的事情做完才能走。我想问问我有没有什么赔偿,1. 四个月双倍的赔偿金(试用期后没签合同);2.半个月的补偿金(劳动法第47条);3. 1个月的代通知金;4. 补交四个月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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