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官司我可以胜诉吗?
更新时间:2012-03-14 11:25:08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0年11月日出租一套房子,合同期为5年,2011年9月分左右对方提出不再租赁,违约金写名是5000元,协议里部分条款见括号内(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贰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向乙方正式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一个月;
5.无正当理由闲置达三个月;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三条 因甲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甲方承诺,无特殊原因,在租租赁期内不变更房屋产权,不收回租赁房产。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终止的情形,一般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补偿,并双倍退还租金。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人民币5000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5%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七条 本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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