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加工设备一事
更新时间:2012-03-08 21:39:02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我与一合作单位共同为客户制造了2台设备(合同是我与客户签订的)(我与合作单位也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是按照客户的要求来制造的,在制造之前合作单位也若干次前去客户那看了现有使用的设备之后,说可以达到客户的要求),机械部分是我制造的,液压及电控部分是有合作单位制造的,并与2011年4月30日交付给客户了,在使用当中,没有达到客户使用的要求,这期间我与合作单位也无数次前去客户那进行改进和调试,最终没有达到客户的使用要求,请问律师,客户的尾款也没有到位,(也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执行,我也没有催款,期间我与合作单位的款项已执行60%,)现在合作到位以款项没有完全到位为借口,没有彻底解决设备的缺陷,请问律师我是否有权暂时拒付?待设备完全使用正常后再付尾款,我这样做是否合理啊?我还有其他的方法和合作单位来解决此事吗?请指点?谢谢!(如果合作单位不把设备弄好,我是否可以拒付设备尾款啊?客户如果起诉我,那合作单位是否有连带责任?如果合作单位起诉我,我是否能以设备不完善来与他对峙?)请高手支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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