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为实施“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开收集证据行为的合理性
更新时间:2012-03-01 01:07:48
问题描述:
**行政单位为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授权拥有对房地产行业违法违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职能。根据举报,认定某开发企业在未办理预售证情况下擅自预售商品房违法嫌疑,为进一步收集可靠证据,此房产管理部门向社会发布通告,公开收集能证明该企业违法的证据(包含购房协议、定金、预付款等),作为对该企业实施处罚的证据。请问这样取证的方式方法是否合法?这样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如果该企业对所收集的证据予以承认倒好说,如果该企业不承认此证据,这种情况作为行政单位怎么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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