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否成立
更新时间:2012-02-10 11:53:02
问题描述:
韩*挪用公款受到惩治,与**合作的个人行为嫁祸**公司: 1、卧龙区法院界定**为表见代理不能成立:**私刻财务印章纯属个人违法行为,与公司无关;**曾为公司临时业务员,从未见过法人代表周**,无委托手续,此案件发生时已脱离公司; 2、豫中允司鉴中心(2010)文鉴字第47号关于“关于内乡县**煤炭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印文的鉴定意见:**在有争议的两份借据上加盖的财务专用章与公司2005年中国银行印鉴卡及2009年南阳市商业银行所留印鉴不是同一枚印章,足以证实**私刻印章属违法行为,况且**在原审中已经供认不讳,但法院却拒不采纳,仍然坚持判决“所留财务专用章虽为不同印章,但两个账户均为正式设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在没有法人代表到场或公司授权,公章鉴定为假的情况下,所开账户不能成为有效账户,审判长邢*对此不了解至少是业务能力太差; 3、鉴定印章的5000元费用至今既无收据更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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