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劳动争议,是否有申请时效之限?
更新时间:2012-02-06 12:16:48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疑似职业病人,于2009年依法签收了具备职业健康体检资质医院送达的《疑似职业病通知书》。但是,由于用人单位拿破产(破产前后法人未变)说事,仅给我出具少部分职业危害接触史,致使我至今不能诊断,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六)项之规定,这类劳动争议直至2011年12月31日《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通过以后,才归仲裁管,该修正案重新排序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我想问的是:自〈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修正)〉从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以后,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的“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是否可以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判定,对于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争议,只要是向当地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该部门就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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