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更新时间:2012-02-04 17:38:34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0年9月1日到总公司上班。从2010年9月到2011年3月,工资是发到华夏银行卡。2011年3月总公司升为一般纳税人,财务拿我身份证代开办**银行卡,并将从2011年3月开始到2011年9月工资发放到该卡上,该卡明细表有代发工资的说明,没有显示工资发放人。2011年10月份我去仲裁委申请仲裁总公司不签合同的两倍工资,提供了盖了总公司章的工作证明、银行卡明细表,仲裁委裁决我赢。2012年1月30日总公司去法院起诉要求裁决无效。我无意中发现法人于2012年1月5日注销了分公司,分公司的成立日期是2011年3月16日,经营期限是2011年3月16日至2012年3月1日。我不知道分公司的存在,也不知道**卡与分公司有无关系。总公司办公地址与分公司注册地址一致。如果**卡工资由分公司发放,是否说明应该告分公司而非告总公司?如果**卡工资由分公司发放,那么现在分公司注销的情况下,法庭是否支持裁决我胜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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