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
更新时间:2012-01-09 21:19:20
问题描述:
我弟弟90年7月上班,原单位叫液压转向机械厂,97年破产后被四平方向机械厂接收是车工,在2010年11月17日晚下夜班途中摔倒,经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现在右手指不能动,有病期间,单位停了工资,停了社保和医保,并且在2010年12月全厂都买断,我弟弟也被迫也买断工龄,买到2005年12月。买断之后单位另外又给我8000元,我在2011年11月8日到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11月30日进行了开厅审理,我申请书写要六万,到最后我说要二万,今天劳动仲裁科又找我了解说单位答应给我14000元,我觉得太少了,因为我当时根本就没多要,他们说2006年1月1日开始算,没有给我算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且医疗期工资给我算六个月的工资我因为是不合理的,能不能请专家律师帮我算一算,他们到底应该给我多少钱,我如果不服裁决,是不是可以到法院起诉,我顺便问一下,您的律师费是多少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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