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名称更换,重新签合同,变相降低工资
更新时间:2011-12-30 23:42:09
问题描述:
我工作于一家国企两年多,今年年底续签了合同,我们是两年一签。我单位是采用委托劳动派遣单位与我们签订合同的方式,可是今年11月份从原有的名称“XX集团公司XX项目部”该改为“XX集团公司XX分公司”,即采用属地化管理的模式,从原有的生产单位改为集生产与经营一体化的单位。现在公司领导说是公司名称变了,要求与我们重新签订合同,但是工资却降低了17%以上的幅度。单位给出的原因是,之前计算我们工资的方式过于复杂化(基本工资 效益津贴 加班费 通讯费 值班费),重新签订合同后采用的工资计算方式是:基本工资 效益津贴 通讯费,说是采用综合工时制,把值班费和加班费也算进基本工资里面,但是基本工资根本就没变,还是原来的基本工资。现在就等于变相把我们的工资总额比原来低了大概17%以上的幅度。
请问这样是否违法?如果我们坚持希望能给我们原有的工资水平再与其签订合同可行吗?如果协商不了怎么办?能否采用劳动仲裁争取我们的利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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