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后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1-12-31 23:12:28
问题描述:
您好!
我于2005年10月到广西**学院工作(非在编),学院于2009年8月20日把我们作为劳务输出到某物业公司至2010年10月10日,后又转给另一家物业公司至2011年9月10日,物业公司走后,学院把我们收回管理(十、十一月的工资由学院发),
在此期间学院、物业公司都没有和我们签劳动合同,也没有帮我们交五险一金;法定节假日安排值班也没有给予相应的报酬等。学院于2011年12月7日突然无理由辞退了我。所以我想向您咨询一下,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递交诉状:要求学院:
一、 补缴工作期间的五险一金。
二、 给予不签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
三、 按照同工同酬补发差额工资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等。
四、 补发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
五、 要收集怎么证据(现在已收集了工作牌、车辆出入牌、节假日值班安排表、派工单、
在编职工工资条等)非在编人员没有考勤表和工资条。
急盼能得到您的帮助!
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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