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婚后协议书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1-12-29 19:37:50
问题描述:
婚后协议书
男女双方于2010 年 月 日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结为合法夫妻。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男女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收入情况,并定期将各自收入集中存放于共同的帐户,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凡购置或处置超过500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 , 必须经配偶另一方同意。房产、机动车、电器等视为贵重财产 , 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 , 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男女双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资金出借数额达1000元的钱给予其他人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名同意,属共同债权。
男女双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由双方一起签名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
男女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而且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 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
四、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女方做自己不想做的事情,并以此为借口提出无理要求。
五、男方承诺今后要尽量争取更多的时间陪家人一起生活,不做任何有伤害家人的事情。
六、如果男方 / 女方 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及儿子 / 女儿 的抚养等按以下约定处理:
1 、婚生儿子 / 女儿 随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男方每月给儿子 / 女儿抚养费 10000元 ,直到儿子 / 女儿年满十八岁止(如十八岁未毕业的顺延至毕业时止)。男方每月有2 天的探望权。定在每月的第2 周周末。
2 、男方 / 女方 (注:过错方)不能享有并带走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包括房产、债权及其他大件物品)归另一方所有。
3 、男方 / 女方 (注: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 1月内,一次性赔偿另一方人民币500 万元。
七、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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