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行政附带民事重新起诉吗?
更新时间:2011-12-27 15:33:08
问题描述:
一:因单位少缴社会保险费经历了劳动忡裁,一审,二审,高院申诉,高院裁定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个人与企业的劳动争议,应向劳动部门举报.(实际上因举报不与处理才进入诉讼程序).
二:在劳动仲裁期间单位扣发了工资,在一审时追加了补发工资诉求,审理时单位拿出劳动部门半年前已批准退休通知,高院裁定批准退休不是劳动争议,退休后也不存在补发工资争议.
三:请问?我能以劳动管理部门及原工作单位为被告,重新行政附带民事起诉吗?法院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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