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定与国家法律不一致时,该如何判案
更新时间:2011-12-26 21:49:18
问题描述:
我的朋友,09年患白血病亡故,11年1月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职业病。按道理:赔偿应依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586号国务院令),其最后条款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条例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而重庆市沙坪坝法院则依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采用渝人社发[2010]284号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判决。其第三条规定:2011年1月1日前发生的事故伤害或者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新《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工亡待遇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旧《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计发。2011年1月1日后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新《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请问:该判定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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