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赔偿咨询
更新时间:2011-12-21 09:57:10
问题描述:
我在公司已经工作了3年,公司现在开始裁员,以我不能胜任公司职位作为借口要裁掉我.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如果是这种理由,公司除了给我1个月的补偿之外,是不是还应该按照我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给我3个月的补偿呢?合同法怎么规定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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