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更新时间:2011-12-18 13:53:00
问题描述:
我是张家界一家旅游项目开发公司的员工, 我们公司2011年4月与深圳投资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由深圳公司正式接管我们公司并控股,由深圳公司委派人员为法人代表并担任总经理,公司被接管时原有员工12人向深圳公司提出要求签订《劳务合同》,但他们一直种种理由推脱到现在未签,但2011年4月公司以红头文件的形式给我们下达《任职通知》和《聘任通知》、《工资表》和《薪酬结构及标准》(有复印件),同时还要求我们12人把身份证明发至深圳公司建档备案。接管后我担任总经理助理兼企划部经理,原定工资是每月8000元,但深圳公司以项目没走上正轨为由只发60%效益工资,按4200元给我发了3个半月工资,但由于该项目的运作一直不顺畅,自7月30日之后公司就停发工资也没给我们予任何生活补贴,至今已是5个月时间了,公司也没用给我们做遣散辞退及安置工作。近日我们向总经理提出补发拖欠工资的请求,他回复是深圳公司8月份就发函给我们公司放假并停止所有员工的一切薪酬的通知,但是这5个月来公司总经理一直隐瞒着总部文件没有给我们宣布和通知放假,还叫我们依然坚守岗位。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是否能申请劳动仲裁追讨工资?能否把两家公司都列为被追讨对象?能追讨多少工资和赔偿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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