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拍卖保证金纠纷的案件
更新时间:2011-12-17 10:57:28
问题描述:
我公司2005年12月参加了广东白云拍卖行举办的拍卖会,竞买了一个标的物4.5亿元,当时交保证金 3000万元。竞得后发现拍卖手册中标明的标的物(王府井大街一块土地)容积率为6.48,地上9层,地下4层。而后我方发现该区域在1999年有了很大变动,容积率为1.8。我方与对方进行交涉最后双方同意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价格为2.2亿,拍卖手册中说明了容积率为1.8,并注明该地块有可能被政府收回的风险。现在我方要求对方退回第一次拍卖的保证金 3000万元,对方说我方违约没收了我的保证金,2008年我方向广州中院起诉,法院支持了判对方退回保证金并计算利息给我,对方向广东高院上诉高院判我方输,去年我方向最高院审诉被驳回。理由是我方所说的容积率变动没有依据,我方认为二次拍卖手中的说明已经是最好的证据,今天我又去市规委查了该地块的容积率为2.5,控高为24米。二次拍卖对照规划指标:第一次建筑面积6万多平方米,现在查到的建筑面积为1.1万平方米。这案件我方怎样再继续申请再审或抗诉,还需要其他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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