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在开庭后是否还能提出申请回避呢?
更新时间:2011-12-15 10:05:58
问题描述:
今年四月,永和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妻子诉和我离婚案,法院受理后于六月二十九日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我一直同意离婚等待法院的判决。到九月十五日,办案人员电话告知我说,原告提出让永和县人民法院全体人员进行回避。其原因是我舅舅在法院任副院长(不分管民事案件),已报院领导批准上报市中院指定到异地法院办理。而原告从诉讼开始就知道法院有个副院长是我舅舅,为何当时不提出申请回避呢?法庭上法官问原告是否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人员要求提出申请进行回避,原告答不需要回避,使法庭顺利进行。原告在开庭后多日才提出回避,显然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就应该是在其户口常住地,不应该移交异地。我认为法院应在判决后原告不服再申请到异地我无异议。可至今没有音讯。法院的做法对吗?原告本人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法院的领导在开庭程序顺利走完后,按照原告人提出的回避就应该支持吗?请律师给予指点迷津。我衷心的谢谢您了。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