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赔偿
更新时间:2011-12-13 19:56:47
问题描述:
本案发生在山西省,2010年11月下旬,李某在下班途中被汽车撞死。经交警队认定:肇事者负全责。2011年1月中旬,肇事方向死者家属赔偿了33万元。2010年12月初,死者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1年1月中旬,工伤认定才出来。但认定日期写的是2010年12月下旬。据此,工伤部门依据2004年的国务院颁发的旧工伤法,并结合山西省的工伤办法中第23条,决定不给予死者家属任何赔偿。
我想请教山西省的各位律师:工伤部门的做法对吗?由于2010年,本案件还未赔付完。即工伤所要求的交通赔偿2010年还未实际到位。那么这起案件能否按2011年的国务院颁发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附件: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即170号令。其中23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等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外,其他相关赔偿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按照“分项对应、累计相加、总额对比”的计算方法,由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规定补足差额。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先期垫付的费用,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获得民事伤害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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