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就赔偿金的计算根据
更新时间:2011-11-29 14:02:41
问题描述:
我们是2006年3月份入职、企业2007年10月分交的社保、企业2011年3月份异地搬迁、法人变更、要求我们去异地上班、我们不同意、企业要求和我们解除合同、(2011年3月至今放假、解除合同同意每月给我们生活费300元)、经济补偿的计算是从交社保这一天算起、我们没同意、不是用工之日起吗、企业要求我们拿出2006年的在职证据、1需要拿吗/2我们什么证据都没有的情况下、职工相互做证可以吗 、还有就是经济补偿企业计算从2011年1月至12月平均工资、但1月份至3月份开的是生活费300元(我们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是750/月)企业现在是这样计算的1至3月工资是300/月、4至12月按750/月、计算以后是平均654/月的经济补偿、我就想问4至12月我们没有领到750/月的工资、怎么可以根据这个计算呢/是不是计算标准按正常工作是实领工资。这就是我们单位职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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