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离异夫妻,妻子放弃对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但过后将房屋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第三人,待第三人所有钱付清后,丈夫不愿将房屋卖掉
更新时间:2011-11-27 19:29:32
问题描述:
根据《合同法》 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陶友英的卖房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刘善荣的买房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因为陶友英与产权人昝飞原已不是夫妻关系,在买房期间没有经过正规的法定场合进行公证等程序,也只是口头协议和书面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房屋和《房屋所有权证》虽交给刘善荣,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过户。因此,刘善荣的买房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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