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自己所取的证据算不算?
更新时间:2005-04-21 06:09:01
问题描述:
首先感谢为我们提供免费咨询的律师!
去年8月15日,一朋友约我去租房子,回来的路上被岳某、刘某等六七个人手拾铁棒打伤。
对方本是要打我这个朋友,因我劝阻就打我,致使我差点丧命。后鉴定为重伤,八级残疾。对方在公检法三家做了大量的工件,只抓了刘某和另一个人,而在我和刘某弯着腰抢铁棒时将我踢倒在地后随着打我头部一铁棒的岳某却放走了,理由是“证据单一”。
(如果不是岳某将我踢倒又打我头部一铁棒的话,我也不会失去自卫能力)
我想请教的是:
1、受害人我和我这个朋友的指证算不算他犯罪的证据?(我朋友也亲眼看见了这过程)
2、根据双方的口供,当时隔我最近的就是刘某和岳某,刘某的口供里说了岳某将我踢倒,却没说打我。而岳某不承认打我。我朋友能证明岳某打我。这种也算证据不足吗?岳某的是否该负刑事责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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