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上诉,找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1-11-25 17:24:30
问题描述:
2007年我为朋友在信用社担保贷款10万,现朋友逃逸不知行踪,信用社将我作为被告上诉至法院,借款人在向信用社借款时,虚构了他老婆的户籍证明(信用社作为证据提交给了法院,事先不知是假的),但他老婆不是借款合同的主体,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法院近期判决了,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而我觉得:他老婆虽不是合同主体,但是签订合同的要素之一,要是他不能提供他有老婆的证明,信用社就不会和他签订贷款合同,既然是虚假的证明,就表明是采取欺骗的手段签订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这几天我准备上诉至安庆中院,但不知这个观点在法律上能否站得住脚?望律师替我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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