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残生命垂危我该找谁承担责任
更新时间:2011-11-21 20:24:39
问题描述:
本人熊,男,1985年10月份出生,职业系务工人员.2010年5月12日,我与同乡15名务工人员一起赴蒙古国“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事建筑业务工.同年9月3日下午两时许,我与同组员工岑**,蔡**三人被公司安排在蒙**市**小区十字路口的工地上,拆卸一排严重裂缝的危墙。拆墙过程中,公司员工岑存因事路过工地,顺便帮忙拆墙。约三时许,被拆的危墙突然倒塌。由于地处五楼我们无处逃生,三人当场被砸,造成了一死二重伤的重大安全事故。本人腰、胸等多处骨折,处在昏迷状态,生命垂危。公司见状后将我送往当地医院抢救治疗,由于伤势严重,治疗三天仍未见好转。因蒙古国医疗条件及设备极为落后,治疗医生要求将我和蔡云胜转回国内治疗。公司领导得知消息后,因害怕高额医疗费而拒绝转院。公司员工得知消息后进行了罢工抗议,公司才不得己将我们转到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待伤情稍为稳定后我又转入武汉同济医院继续治疗。由于医疗费用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治疗稍有好转后被迫出院,现己回家瘫痪在床。经申请司法伤残鉴定机构鉴定,被确定为贰级伤残,且需要贰级护理依赖。本人出国到公司务工,是经过公司员工岑国新(系同村老乡)邀约而去的,我的出国手续等都是岑国新办理的.办理出国护照时是以因私出境办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国务工是要经过国内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公司招工未经过此程序。(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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