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
更新时间:2011-11-19 11:33:15
问题描述:
我老婆于2011年8月1日到2011年9月7日应聘到奉节县澳伦皮鞋店做营业员的作,老板是奉节县万佳百货公司销售皮鞋的大商人李永素,口头约定3天试用期,保底月工资1200元。在2011年8月1日到2011年9月7日应李永素的要求每天都在上班38天,一天也没休自,并在2011年8月1日到8月7日每天上班达13个半小时,其余每天上班也是9个半小时。就是这种情况且下,9月7日发有8月全勤31天的工资仅是445元,2011年9月8日辞职。我已向奉节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支付;1、补足2011年8月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的差额部分515元;2、支付2011年9月1日-9月7日的正常工资275.9元;3、支付2011年8月1日-2011年9月7日的廷时加班费240元;4、支付2011年8月1日-2011年9月7日双休日2倍的加班费1004元;5、支付2011年9月1日-2011年9月7日的双倍工资的补偿金656.6元;6、支付经济补偿480元;以上费用合计:3171.5元。仲裁时我提供了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相关法律依倨及9月员工考勤表一份和计算依据。可仲裁员严重偏离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四款》;《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12号)第九条之规定,认为证不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我查看了仲裁委的依据认为仲裁员方家奎严重偏离事实和法律,请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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