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登记结婚,向其原告要钱赌博,还是寄养在自己父母家,决定向您院提起离婚诉讼。
更新时间:2011-11-13 12:40:44
问题描述:
婚姻状况。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1991年11月相识或自由恋爱,1994年10月登记结婚,1995年8月1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为黄娟;2001年5月2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为黄代熙。
我们是由人介绍认识结婚的,结婚时父母分的一间半瓦房,加上简单陪嫁的家具算是一个家。我算典型的柔弱农家妇女,当时被告退伍后分配在利川市凉雾粮食站工作,好赌成性,工作不认真,属于第一批下岗人员 , 97年下岗时所给的下岗金6000元一夜赌光了,当时家里已育有3岁多女儿,家里一无所有女儿无法养育,就送到原告妈妈家养育。在这期间,被告很少回家,长期在外赌嫖。每次回家准是赌光了,向其原告要钱赌博,原告说没有,被告就狠狠地毒打原告,完后卖其家里木料出去再赌再嫖。家里的农活全由原告一人种收,有时被告也卖粮食去赌去嫖。
2001年生育一男孩后,被告说有儿子了,要好好顾家,儿子出生半月左右就出去打工,一直到年底回家没带一分钱回家,中途也没寄过钱给原告,在这期间,原告一直靠自己的妈妈、姐妹接济过苦日子。
一直到2005年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四五年时间累计给家里的钱不足3000元,2005年初把儿女都寄养在原告妈妈家后,原告、被告都在浙江打工,原告老老实实工厂上班,被告经常在外赌嫖,没钱了就找原告要,要不到就毒打原告,几乎一月要打骂原告三四次,原告一提起离婚就招到被告的毒打‘原告觉得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对人生绝望,想到儿女还是寄养在自己父母家,欲死不能。这样的非人过的日子一直到2009年底,
2010年初在外出打工,原告再没去浙江了,到至今与被告过着分居生活。这之间原告没有与被告通过电话,一个人过单身生活感觉比以前的生活清静了,舒心了,一心赚钱为子女生活、上学。决定向您院提起离婚诉讼。
2011年8月份,被告回利川重新找了女人,曾回我父母家把儿女带去那女人家走了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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