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安置补助纠纷
更新时间:2011-11-13 12:18:02
问题描述:
本人出生在农村,1990年10月于宁波市江东区居民结婚,当时户口不能迁移,后来户籍制度的改革,可以农转非,本人1999年4月29日迁移户口,承包地以家庭户为单位也分到,2002年土地被征用,安置补助费无分文。按照鄞政发[2002]24号文件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是否可以享有?按照1993年1月1日施行的浙江省《条例》第九条规定,本人1978年已经成为社员。2008年1月1日施行的新《条例》第十七条(一、二)规定条件符合,是否为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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