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及合同到期赔偿
更新时间:2011-11-10 22:20:24
问题描述: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对双方签订的2010--2011年度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第一条“本合同自2010年1月1号至2011年12月31号止”变更为“本合同自2010年1月1号至2013年12月31号止”.本变更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履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我现在的情况是,我已经连续在这工作了10年,再者就是连续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合同,这次需要变更的合同就是即将到期的第二次合同。一方面:我想续签劳动合同,签无固定期限二方面:不签变更合同,如合同到期。我是否能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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