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女友分手,如果致其精神分裂或寻短见,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11-11-09 12:21:56
问题描述:
我(24周岁)与女朋友(27周岁)今年1月份自由恋爱至今,已有接近一年时间。恋爱时就知晓其不能够生育,认为她是个坚强的女孩儿今后好好爱她。可是交往半年越发发现俩个人性格不合适,女方遇事儿过于激动,期间吵吵闹闹多次。每次吵架都会给我父母打电话,弄的家里鸡犬不宁。(家里不知道她不能生育)。现在想提出分手,女友总是以死相逼,自我折磨、残伤(经阻拦无果)。越是这样,我越想要分手。请问,这种情况下如果突然离家出走,导致女方精神分裂或自寻短见应该担负法律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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