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的九年间我按借款合同还完了银行借款。无论**公司人员怎样变更都应当以售房合同和有效的欠款还款单据为依据结清。收回房产证问题要有**银行襄樊某路支行负主要责任
更新时间:2011-11-06 00:24:15
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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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2年9月4日购买襄樊市X公司**家园住房一套,.2003年1月21日开具了襄樊市转让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003年3月开发商会计在办理了房产证后和我结清了应付款手续,交给我了上述售房发票,和一份房产证复印件,告知我房产证已经抵押银行,待按揭款还完后从银行取回房产证。此后的九年间我按借款合同还完了银行借款。对于开发商的24000元借款我按双方约定还了23000元以后,由于我多交了400元门禁费用<我交的900元,当时门禁系统还没有安装,后来安装应缴费用是500元>,开发商又没有按合同附件规定的设备标准给我安纱窗<不同规格共12个,按当时价格约600元>,剩余的1000元就一直没有结账。九年间虽然交涉过两次,因开发商人员的变更和推脱没有得到解决。
2011年9月29日银行借款合同期满,我还完了**银行八万元的按揭贷款,国庆假日过后我找借款的**银行襄樊某路支行出具了《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但是**银行的经办人并没有按合同归还抵押我的房产证,经办人讲房产证在开发商那里,并电话联系开发商让他们将房产证归还给我,让我在家里等待。我等了将近半个月没有任何音讯,就打电话给建行经办人冯小姐联系,10月31日中午,一位称是**公司的女士打电话给我,询问了原来账目的事,称公司的电脑上记载我欠房产商3700元钱,我回答了以上情况,并对她说你们拿我的欠条来结账,她答复说近日到我家来办理,但是直到今天也没有任何回音。为此我立下如下遗嘱:
1, 我和银行签的借款合同,抵押物是我的住房,具体信物是房产证,我的借款已经还完,法律财务手续齐全,银行于理于法应当归还我的房产证。
2,我和开发商X公司的1000元帐务,无论**公司人员怎样变更都应当以售房合同和有效的欠款还款单据为依据结清。
3,我是一个心脏病随时都可能发作死亡的病人,如果因为以上原因发生争执,造成我的病情出现了严重后果,收回房产证问题要有**银行襄樊某路支行负主要责任,X公司附连带责任。
关于和X公司的账务问题,如果X公司坚持电脑记载而不按国家的会计制度以我亲笔签字的借据为准,我将起诉于法律以求得公证解决,如果由此引起了严重后果理应有**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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