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的理由是否充分?
更新时间:2011-10-26 08:56:37
问题描述:
专家:您好
我因国家某部行政违法侵犯我合法权益,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以“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上诉北京高院,高院以“所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条件”为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驳回上诉。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为由,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驳回再审申请。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未责令我补正或者更正请求事项。请问两级法院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中指出的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的情形。从一审至今刚过两年,我将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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