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院重审,原告请求撤销批复,请求赔偿损失。一审以无主体资格驳回起诉,二以批复在诉前已经被撤销,不予受理,请求赔偿损失也不对受理,请问不予受理赔偿请求合法吗?
更新时间:2010-11-17 13:56:49
问题描述:
被告为偿还法院调解的民事债务,以批复同意内部机构,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关于请求撤销集体企业的报告》霸占、偷卖了企业财产,职工向党政有关部门反应请求维护其合法权,无果、希望,向法院诉后,被告撤销批复,在答辩中称批复符合法律规定,相信法院会公证判决,一审称,财产是第三人的,在企业经营不善,长期亏损、认定第三人有权收回其财产,认为它符合国务院当前改革开放的政策,判决维持批复,原以认定财产归属错误、认定亏损、债务错误,认定第三人有权错误,维持批复错误,提出申诉,获得再过再审,再审后发回重审,职工起诉请求撤销批复,退还财产并赔偿损失,一审裁定无诉讼主体,驳回起诉。二裁定批复已经在诉前被撤销,不予受理,赔偿请求也应当驳回,公司起诉也被根据该裁定驳回。企业财产被判归被告15年,得不到归还,法院不受理赔偿请求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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