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费问题
更新时间:2011-10-11 11:55:13
问题描述:
双方育有一女名***,出生于2006年*月*日。
位于***的房产为双方在2007年*月*日,由女方父母出资6万元,双方共同出资3万元,合计首付9万元购买。
至购买起房屋贷款和女儿生活抚养费用由双方共同出资支付。
一、女儿抚养权归属及房屋用途:
离婚时,女方做为女儿监护人,拥有女儿抚养权;根据女方实际情况,该房屋为女方名下唯一房产,用途主要为女儿提供固定居住的场所,该房屋的任何变动,都直接对女儿的实际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女方因日常工作,由女方父母一起居住方便照顾孙女,该房屋离婚时已进行财产分割公正。
二、该房屋的价值与抚养费:
该房屋为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价值随市场波动与政策调控有不可预估的变化,将其做为男方支付抚养费的来源,女儿将无法得到稳定的生活保障。
三、原协议关于抚养费的支付与收取的不妥:
原协议中关于“男方以共同财产中的一半抵扣支付女儿抚养费”,实际该房屋未出售前属负债,并未真实体现“已支付”,应男方要求,女方在出示收条时已注明抚养费的收取以房屋按原协议中该房屋价值出售后才生效,实际未生效,即实际女方并未收到男方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从离婚之日7月**日起至今,女方已单独为女儿支付了学费***元、生活费***元、医疗费***元,且女方除抚养女儿外,由于女方父亲无收入,还要供养父亲生活,生活拮据,以上费费均为信用卡借贷。
四、原协议签属未充分照顾女儿利益:
离婚由男方提出,且提出前并未与女方做过任何沟通,且关于房产价值与女儿抚养费的关系争执不下时,男方在女儿注视下,向女方采取了暴力行为,女方在巨大精神压力下签属的原协议,并未充分考虑到女儿利益。
综上所述,申请法院判决男方按标准每月支付女儿不低于其收入25%的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20岁;且申请判决女儿拥有男女双方目前名下所有房产的唯一继承权。
为给女儿提供稳定生活条件,女方自愿偿还原共同负债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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